(2015)佛三法执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黄成明与陈财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明,陈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3059号申请执行人黄成明,男,壮族,住广西田林县,公民身份号码:2534。被执行人陈财华,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公民身份号码:3338。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成明与被执行人陈财华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书面告知执行程序后未在指定日期内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30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