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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与韩滨、马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韩滨,马军,魏军涛,米培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7号原告: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王鲁生,董事长。被告:韩滨,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马军,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魏军涛,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米培行,男,回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滨、马军、魏军涛、米培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孟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