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与韩滨、马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韩滨,马军,魏军涛,米培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7号原告: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王鲁生,董事长。被告:韩滨,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马军,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魏军涛,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米培行,男,回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滨、马军、魏军涛、米培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孟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