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孔令英与林西县大井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英,林西县大井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孔令英,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林西县大井镇人民政府,住林西县,法定代表人鞠东明。本院在执行孔令英与林西县大井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孔令英于被执行人林西县大井镇人民政府自愿协议案外协商处理此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