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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080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甘0808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0802民初218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梁楷婕,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5日在泾川县太平乡人民政府结婚登记。2013年12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赵某丙。因婚前相互了解不足,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才发现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且有饮酒等恶习。2013年年底,被告退伍回乡,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以各种理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孩子和家庭完整,对被告的行为一直持忍让态度。2015年12月30日晚,原告的父亲和兄弟因事从银川返回平凉,借住在原、被告家中。期间,被告又借故殴打原告,原告之弟赵某丁见状劝阻,被告又将原告之弟赵某丁打伤。原告认为,被告的暴力行为严重威胁到原告及其家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赵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乙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生育情况均属实,其余均不属实。婚后原告在外打工,与他人关系暧昧并同居。2012年10月原告随被告到部队生活,2013年3月原告返回平凉,期间,原、被告间有了很深的感情,有了孩子后感情一直很好。2015年12月29日原告的父亲和弟弟参加他人婚礼后住在被告家里。原告的兄弟叫被告一起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原告的弟弟指责被告对其姐不好,并用拳击打被告的面部,被告和原告的弟弟就厮打在一起,原告的父亲出来也殴打被告,造成被告一根肋骨骨折。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认为与原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原告赵某甲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赵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报警记录一张,证明被告和原告兄弟打架后曾向公安机关报警;4、平凉市医院门诊回执,证明被告和原告的弟弟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5、房屋产权证书、银行打款凭着、房屋定金收条、房屋买卖协议,证明2014年3月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民馨嘉园11号楼5单元602室,面积100.17㎡;6、医疗费票据复印件12张。证明原告的弟弟被被告打伤住院花费情况;7、照片10张,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及原告兄弟的事实。被告赵某乙对原告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2、3、4没有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该房屋是用被告的复员费购买的。对证据6、7有异议,当时被告喝酒了,记不清当时发生的情况,不知道照片上是不是真实的。被告赵某乙对答辩理由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认可。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对以上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3月5日在泾川县太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12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赵某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5年12月30日晚,原告的父亲和原告的弟弟赵某丁寄宿在原、被告家中。原告之弟赵某丁与被告饮酒时,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之弟赵某丁上前劝阻过程中,被被告打伤。原告认为被告的暴力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遂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加之,被告酒后打伤原告的弟弟,导致原、被告感情不睦。但考虑到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已生育一男孩,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多交流,互相尊重、互相体谅、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还有和好继续生活的可能,而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崔原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