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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达平与被执行人李永波、西安恒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达平,李永波,西安恒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李达平。被执行人李永波。被执行人西安恒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达平与被执行人李永波、西安恒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达平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共计38200元及本案执行费4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李达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6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党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