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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冶建国诉新疆新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凯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建国,新疆新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凯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458号原告:冶建国。被告:新疆新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新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冯凯群,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冶建国与被告新疆新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凯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小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