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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周召鹏与程福利(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召鹏,程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周召鹏,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程福利(力),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周召鹏与程福利(力)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双郊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程福利(力)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召鹏借款本金300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程福利(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11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