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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袁玉梅申请执行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梅,申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33号申请执行人袁玉梅,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被执行人申健,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40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袁玉梅申请执行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申健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房屋。2015年9月9日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甘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