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罗毅与李兰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毅,李兰英,钟德诚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371号原告罗毅,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赣县。委托代理人谢亨芸,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兰英,女,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崇义县。委托代理人肖崇林,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钟德诚,男,1962年5月16日,汉族,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毅诉被告李兰英,第三人钟德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第三人钟德诚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