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48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林甸县红旗镇法律报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