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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志东与林海峰、秦唯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东,林海峰,秦唯唯,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杨志东。被执行人林海峰。被执行人秦唯唯。被执行人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被执行人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林海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志东与林海峰、秦唯唯、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林海峰、秦唯唯、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清偿杨志东借款利息69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384.25元,本案执行费10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海峰、秦唯唯、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24.2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