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段玉江与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苏纶店、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江,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苏纶店,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037号原告段玉江。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苏纶店,营业场所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239号。负责人STEPHANEPARIENTE,董事长。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葑谊街266号。法定代表人ERICDELIERS,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玮(代理上述二被告),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晖(代理上述二被告),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段玉江与被告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苏纶店、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娟独任审判。同年4月19日,原告段玉江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段玉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