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滋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87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号。法定代表人万XX,松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16年3月22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的松土资执强申(2016)6号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郑望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车库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松土资执罚字(2015)2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认的当事人郑望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车库的违法事实虽客观存在,但该违法建筑物所占地块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因而当事人郑望的行为同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经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规定的“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松滋市国土资源局的松土资执强申(2016)6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曾祥全审 判 员 吴 华人民陪审员 向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