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6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群与龙虚芳、傅美、安徽鑫隆园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龙虚芳,傅美,安徽鑫隆园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652-1号申请执行人刘群,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龙虚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傅美,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鑫隆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龙虚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虚芳、傅美、安徽鑫隆园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虚芳、傅美、安徽鑫隆园家具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10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龙虚芳、傅美、安徽鑫隆园家具有限公司名下均有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房产外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王 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