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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行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庆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终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雨溪,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三层。法定代表人王继军,主任。委托代理人莫洁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雅莉,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区长。委托代理人徐超,男。上诉人张庆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5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庆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淀区征收办)对张庆违法拆迁查处申请以信访答复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判决海淀区征收办依法查处“香山村四王府等东部地区一期改造搬迁项目”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拆迁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违法责任,将违法查处及责任追究的结果函告张庆。原审法院认为,张庆要求海淀区征收办依法查处“香山村四王府等东部地区一期改造搬迁项目”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拆迁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违法责任,并将违法查处及责任追究的结果函告张庆,但上述改造搬迁项目系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实施的改造搬迁活动。海淀区征收办虽具有相关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职责,但其并不具有对上述改造搬迁活动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因此,张庆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张庆的起诉。上诉人张庆上诉称:1、上诉人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公有住宅,涉及国有土地,原审法院对拆迁性质认定事实不清;2、海淀区征收办对违法拆迁具有查处职责,以信访方式答复上诉人,属于行政不作为;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庆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海淀区征收办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均对原裁定没有异议,其均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该行政职责应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本案中,张庆要求海淀区征收办依法查处“香山村四王府等东部地区一期改造搬迁项目”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拆迁行为,但该改造搬迁项目系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实施的改造搬迁活动。海淀区征收办对于以村民自治方式实施的改造搬迁活动不具有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张庆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庆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张庆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军代理审判员  饶鹏飞代理审判员  李赟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