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298号-1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298号-1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咸渭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124375元。现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298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