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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执6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惠州市高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优威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高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优威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619-3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高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谢明星。被执行人浙江优威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蔡呈矾。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高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优威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优威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2×××16账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优威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远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