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法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恒云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恒云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付志云,黄翌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法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鹰潭市恒云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志云被执行人黄翌鹏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立案执行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鹰潭市恒云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付志云、黄翌鹏、鹰潭市恒云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付志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贵民一初字第835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鹰潭市恒云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付志云、黄翌鹏、鹰潭市恒云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付志云应支付申请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款536120.0元,承担执行费7761.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3612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鹰潭市恒云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付志云;黄翌鹏;鹰潭市恒云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付志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贵法执字第00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