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康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5月8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康某某,男,1968年9月4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5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珂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合谋实施盗窃,并各自携带一把夹子,由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黑色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康某某至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亭村飞特手机城门口,后二人分头伺机作案。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至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农贸市场,在辉煌烧烤对面的路边摊旁盗走被害人欧某某放置在大衣口袋里的金立手机一部,后返回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西亭中路与被告人康某某汇合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并被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二轮摩托车一部、夹子两把。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5元。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二人合谋盗窃的犯罪行为,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告人欧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赃物手机及作案工具二轮摩托车、夹子等,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2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康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对被告人康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二轮摩托车一部、夹子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南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泽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