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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某、楚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楚某,李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94年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偃师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诸葛镇梁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楚某,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渠县李馥乡合寨村*组**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临颍县巨陵镇梁李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楚某、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楚某、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11月10日,被告人孙某、楚某、李某甲等人受徐某甲(另案处理)指派,为索要债务,先后在被害人耿景枝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凤凰公寓XXXX楼的住处,和聚源路好如家宾馆813房间,对耿某甲实施非法拘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孙某、楚某、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耿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丙、徐某乙、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楚某、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提请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19时许,徐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孙某、楚某、李某甲等人为索要债务,在被害人耿景枝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凤凰公寓XXXX楼的住处非法限制耿某甲的人身自由至11月8日凌晨,又将被害人强行带至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好如家宾馆813房间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其中,孙某于11月2日晚上参与非法拘禁耿某甲;11月3日中午,楚某加入非法拘禁耿某甲;11月6日晚,李某甲又加入非法拘禁耿某甲。直至2015年11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被公安人员解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耿某甲的陈述:2015年11月2日晚19时许,其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322号凤凰城公寓XXXX楼东南户河南和美家具有限公司中办公,徐某甲过来找其谈欠他钱的事,此前其欠徐某甲钱,正在谈的时候,突然进来6名大概30岁左右的男子对着徐某甲要钱,徐某甲遂指使该五名男子向其要钱,后徐某甲和一名男子离开,剩下的五名男子就留了下来,2015年11月3日和4日五名男子中的两个人轮流跟着其下楼去办公,至2015年11月5日到7日这三天就不让其出门了。2015年11月8日凌晨1点左右,其正在办公室休息,徐某甲又过来找其要钱,突然又进来两名30岁左右的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手持30公分的匕首直接抵着徐某甲的脖子要钱,徐某甲就将还钱的事情推到其身上,后该男子又用匕首抵着其脖子威胁其还钱,并让其它五名男子将其和徐某甲带至黄河滩,将二人打了一顿,并威胁其和徐某甲再不还钱就将二人活埋,其就推脱3天后还钱。随后他们将其带至郑东新区聚源路好如家宾馆813房间,直至10日下午公安机关将其解救。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6日下午,其公司员工耿某甲下班后就没再来上班,其就和耿某甲联系不上了。2015年11月8日上午9时20分许,其到耿景枝位于郑州市青年路凤凰城公寓12楼的住处找她,屋里没人,旁边邻居讲8日凌晨耿某甲被3、4名男子捆着、捂着嘴带走了,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其就报警了。3.证人徐建良的证言证实:其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凤凰城公寓18号楼1单元12楼中户耿某甲的家中住着,大概在2015年11月3日左右,有5、6个男子来找耿某甲要账,且一直住在耿某甲家里,耿某甲不让其管这事。后至8日早晨,其发现客厅及耿某甲的卧室很乱,并且耿某甲不见了,其就去物业查看监控,物业保安说凌晨的时候有几个男人架着耿某甲出去了。4.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日晚上23时许,耿景枝给其打电话说她在自己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凤凰城公寓18号楼1单元12楼中户耿某甲的家中被徐某甲领着四个男人堵着出不去,让其去帮忙说说。因其和耿某甲、徐某甲都认识,其就和朋友到了耿某甲家中,劝说二人好好商量,耿某甲和徐某甲就进卧室商谈事情了,其看到没什么事了,就和朋友离开了。2015年11月10日上午11时许,耿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去郑东新区金水路与聚源路好如家宾馆813房间,帮她调解和徐某甲债务的事情。下午15点半左右,其来到宾馆913房间,当时房间里耿某甲及徐某甲安排的三名男子,其就和耿某甲说让她多少凑点钱先还别人。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徐某甲就进来了,双方没谈成,徐某甲就先离开了,随后其下楼就看见门口路边停着警车,其就跟民警说明了情况。5.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楚某分别辨认出指使其非法拘禁耿某甲的男子系徐某甲。有辨认笔录在卷予以证实。6.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孙某、楚某、李某甲的身份情况。7.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8日9时37分许,接李某丙报警称:其公司员工耿景枝在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凤凰城公寓XXXX楼住处被四、五名男子带走。后民警在郑东新区金水路与聚源路好如家宾馆813房间将被告人孙某、楚某、李某甲抓获到案的事实。8.被告人孙某供述:2015年11月2日晚上六七点左右,朋友徐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带人去郑汴路金泰城旁边的凤凰公寓找他帮忙办点事。其就带着朋友张某到了约定地点,看见徐某甲也带着两人说一起上楼找人要钱,若对方没钱还,就让其跟着看她几天,其就同意了。后徐某甲带着其一共五人就找到了一个叫耿某甲的家中,徐某甲没要着钱就离开了,交代我们四个留下看住她。耿某甲去哪里,其四人就跟到哪里。第二天中午,徐某甲带来的两人相继离开,徐某甲就让其再叫个人过来,其就打电话给楚某,之后叫来了李某甲,李某甲到后就是其与楚某、李某甲、张某四人轮流看守耿某甲,期间徐某甲基本每天都会去。至2015年11月7日晚12时左右,徐某甲带了名男子过来,后徐某甲就让其几人将耿某甲带上一辆面包车,最后将人带至聚源路的好如家宾馆开了一间813房,徐某甲安排其几人在这看着耿某甲后带着那名男子离开,其几人就轮流看着耿某甲,直至2015年11月10日18时许民警将其抓获。被告人楚某供述,2015年11月3日中午,应被告人孙某之邀,与被告人孙某等人一起看守被害人耿某甲,大约过了三天,李某甲到来后一起看守耿某甲,直至耿某甲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楚某的供述与被告人孙某供述相一致。9.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案发几天前的晚上23时许,孙某给其打电话让到升龙金泰城隔壁的凤凰公寓办事,其被孙某带到凤凰公寓其中一栋楼的12楼的一个房间,孙某指着一个50多岁的女子(后得知此人姓耿某乙问她要账,并讲她走到哪就跟到哪。当时在场的有其、孙某和楚某,三人轮流看着姓耿的。次日早上八点,其有事离开至晚上11点左右回来。凌晨2点多,徐某甲带着两个男子来到房间,耿姓女子就和徐某甲进卧室说话了。不久,徐某甲出来就让其和孙某、楚某把姓耿的带走,孙某、楚某搀着,徐某甲带的那个陌生男子后面推着那个女人,其在后面跟着,将人带上一辆面包车,开车沿中州大道向东北方某至黄河边停下,那名男子就威胁姓耿的,如果不还钱就活埋了。后又将人带上车,行至东区金水路好如家宾馆,时间大概是7日凌晨5点左右。用其的身份证在好如家宾馆813开了一间房,徐某甲离开时交代其和孙某、楚某看好姓耿的,三人就轮流看着,直至10日下午6点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楚某、李某甲因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楚某、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楚某、李某甲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孙某、楚某、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楚某、李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被告人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付钦斌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