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金伟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8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金伟龙。上诉人金伟龙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782民初4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