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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终34号原公诉机关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务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苏118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军代理审判员  陈 进代理审判员  王 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