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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宏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津市宏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260号原告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罗马花园A座1门601室。法定代表人米阿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宏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罗马花园丁座-104A。法定代表人李力。原告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宏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教柱代理审判员  刘美婧人民陪审员  刘俊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