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0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甘在发与谭鹰,谭武韬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在发,谭武韬,谭鹰,秦召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328号原告甘在发,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孙云昌,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武韬,男,1990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谭鹰,女,1993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秦召凤,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甘在发与被告谭武韬、谭鹰、秦召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宗平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在发诉称,谭德海与被告秦召凤系同居关系,生育有被告谭武韬、谭鹰。2014年3月7日与金索玛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年5月10日谭德海雇请原告去做工。同年6月28日谭德海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劳务费13142元。同年8月8日,三被告将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XXX路XXX号住房1套登记在被告谭武韬的名下,将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XXX路XXX号门面一间登记在被告谭鹰名下。同年9月24日谭德海死亡。请求确认谭德海欠原告的劳务费13142元系三被告的共同债务;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13142元,并从2014年8月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时止,并负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查明:谭德海与被告秦召凤系同居关系,生育有被告谭武韬、谭鹰。2014年3月7日与金索玛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年5月10日谭德海雇请原告去做工。同年6月28日谭德海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劳务费13142元。甘在发与谭德海劳务报酬案已经本院判决,且该判决书已生效。2014年9月24日谭德海因病去世。本院认为:原告甘在发与谭德海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案已经本院判决,且该判决书已生效。现原告甘在发又以同一事实起诉谭德海的同居人、及其子女,即被告秦召凤、谭武韬、谭鹰等人追索劳动报酬,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应再受理。原告甘在发可以依据生效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在发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姝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