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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尹金艳与朱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金艳,朱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1799号申请执行人:尹金艳,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任成慧,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国栋,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字第1799号申请执行人尹金艳与被执行人朱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朱国栋犯合同诈骗罪尚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字第17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德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