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贺欢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欢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刑初61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欢周,男,1985年7月21日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欢周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欢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贺欢周在吉州区井冈山大道九州美食城旁的公交站台处,趁被害人刘某上61路公交车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刘某外衣口袋内的一部金色OPPOA53手机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吉州区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委托清单,吉区价鉴字[2016]第005号关于涉案“OPPO”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612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欢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欢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波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玉 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量刑评议表案由:贺欢周盗窃罪案号:(2016)赣0802刑初61号简要案情2016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贺欢周在吉州区井冈山大道九州美食城公交站台处,趁被害人刘威不备之机,扒窃其手机一部,赃物折值人民币1709元。贺欢周于当场被巡警抓获归案。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起点有期徒刑7个月基准刑有期徒刑7个月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高院实施细则规定减少(增加)基准刑本院减少(增加)基准刑自愿认罪减少10%以下减少8%累犯增加10%—40%增加3个月累计减少8%+3个月宣告刑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备注填表人:张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