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督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治安支行与李建文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治安支行,李建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内0525民督137号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治安支行。负责人周鸿泽,职务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李建文,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治安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请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本金30000元,利息随本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建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30000元,利息随本清。支付令申请费61元由被申请人李建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巴义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志 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