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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3038号原告姚某甲。被告糜某。原告姚某甲与被告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易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姚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已无感情可言。现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糜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姚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因被告糜某长期在外做月嫂工作,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原告姚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糜某离婚。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产生一定矛盾。但对照相关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切实改善夫妻关系。被告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