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27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赵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俊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