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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与贵州盛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黄文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贵州盛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黄文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966号原告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晓东,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旭森,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贵州盛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标,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黄文标。原告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柴公司)与被告贵州盛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黄文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晓东和杨旭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文标和被告黄文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柴公司诉称,金柴公司与盛泰公司自2013年起发生业务往来,由金柴公司向盛泰公司供应各种规格型号的柴油机。至2014年8月,经双方核对确认盛泰公司欠金柴公司货款339100元。此后在2015年付款10万元,余款239100元,盛泰公司至今未付,黄文标也未履行担保责任。金柴公司起诉要求判令盛泰公司支付货款2391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4年12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判令黄文标对盛泰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金柴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10000元。被告盛泰公司、黄文标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金柴公司出卖柴油机给盛泰公司。2014年1月1日,金柴公司、盛泰公司、黄文标就2014年度买卖柴油机签订协议,约定由金柴公司出卖柴油机给盛泰公司,盛泰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前付清价款;黄文标为盛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货款、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等。2014年7月25日,金柴公司发出询证函给盛泰公司,内容为至2014年7月25日盛泰公司欠金柴公司货款339100元。2014年8月30日,盛泰公司确认欠金柴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交付的柴油机230台的货款322200元。其余货款,盛泰公司未确认。此后,盛泰公司付款10万元给金柴公司。金柴公司委托律师代理参加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上述事实,有金柴公司的陈述,金柴公司提供的其于2014年1月1日与盛泰公司和黄文标签订的柴油机购销(限期付款)协议、询证函、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金柴公司与盛泰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金柴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盛泰公司应按约定付款。在询证函上,盛泰公司确认至2014年8月30日欠款322200元,予以认定。此后,盛泰公司支付价款10万元,尚欠222200元。金柴公司诉称盛泰公司所欠的其余价款,没有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其要求盛泰公司支付该部分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所欠价款,盛泰公司应按约定在2014年12月25日前支付。盛泰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金柴公司与黄文标订立的保证合同有效。金柴公司要求黄文标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限内。因此,黄文标应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金柴公司要求黄文标赔偿差旅费1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存在该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贵州盛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2222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4年12月2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损失。二、黄文标对上述贵州盛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义务负连带责任,并赔偿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贵州盛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黄文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69元(已减半),由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负担267元,贵州盛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和黄文标共同负担2402元。如贵州盛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黄文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丽娜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