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许某甲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无业。2016年2月24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许某甲来到天台县福溪街道水南信用社路口王某经营的电动车店,冒充武警中队大队长的身份,以单位购车可以报销费用、同事赌博输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为其支付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电动汽车款及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许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该电动汽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许某乙、季某、张某、陈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归案经过》、《前科处理情况查询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害人的损失,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甲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某甲的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二、被告人许某甲应退赔赃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退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国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