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张根锋、吕冬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张根锋,吕冬红,赵艮成,张保先,张朋,薛晓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4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锋。被告吕冬红。被告赵艮成。被告张保先。被告张朋。被告薛晓丽。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张根锋、吕冬红、赵艮成、张保先、张朋、薛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根锋、吕冬红、赵艮成、张保先、张朋、薛晓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根锋、吕冬红、赵艮成、张保先、张朋、薛晓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17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武燕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燕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