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伟增与邵东县朝阳客运有限公司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火厂坪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增,邵东县朝阳客运有限公司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火厂坪镇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王伟增,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智翀,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东县朝阳客运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和尚桥兴隆停车场11-13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火厂坪镇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火厂坪营销部”),住所地邵东县火厂坪镇红星路。代表人刘国恩,该营销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响林,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伟增与被告朝阳公司、人保财险火厂坪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佑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和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伟增的委托代理人李智翀、被告朝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向军、被告人保财险火厂坪营销部的委托代理人张响林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保财险火厂坪营销部申请对原告王伟增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因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决定终结鉴定。2016年1月26日,原告王伟增申请3个月调解期,后因故调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增诉称:2015年4月10日上午,原告乘坐被告朝阳公司的湘E×××××客车遭受交通事故,住院治疗73天,被告朝阳公司已支付医药费33325元,其余赔偿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被告朝阳公司在被告人保财险火厂坪营销部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现请求本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135363.71元,其中医疗费33408.71元、后期医疗费3000元、护理费8239元、住院伙食补助7300元、营养费146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626元、残疾赔偿金717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原告王伟增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年4月10日10时,李功财驾驶湘E×××××客车在邵东县境内颠簸,致乘客王伟增受伤,负全部责任;2、病历:王伟增椎体压缩性骨折,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6月22日在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73天;3、鉴定意见:王伟增构成8级伤残,2015年6月17日后的后期康复医疗费3000元;4、租房合同及证人李某甲、赵某、李某乙的证言:王伟增自2013年3月起租住邵东县城向阳路138号李某甲的房屋,在县城建筑工地务工;5、保单:2014年12月26日,朝阳公司为湘E×××××客车向人保财险火厂坪营销部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人(座)责任限额4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22日零时起至2016年1月21日24时止;6、鉴定费凭证:王伟增共用去鉴定费626元;7、银行交易记录:王伟增银行账户2014年没有存取款记载,仅2015年3月3日存入现金6000元。被告朝阳公司辩称,原告的医疗费已赔偿33408.71元,其余损失愿意依法赔偿。被告朝阳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8、医疗费发票:拟证明其已支付王伟增的医疗费33408.71元。被告人保财险火厂坪营销部辩称,原告已满71周岁,没有提供收入证明,不能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按照建筑行业计算护理费、按照100元一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均为不当;营养费应当按照10元一天计算;精神抚慰金依照约定不予赔偿;鉴定费和诉讼费因其不是侵权人,不予赔偿。原告人保财险火厂坪营销部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9、保险条款:其中约定精神损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5﹪。被告朝阳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保财险火厂坪营销部的质证意见:1号、2号、5号、7号证据没有异议;3号证据中的后期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额计算;4号证据没有证人身份信息,证据存在很多疑点;6号证据与保险公司没有关联。原告王伟增的质证意见:8号、9号证据属实。本院认证意见:1号、2号、5号-9号证据因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均予以采信;3号证据中的残疾等级被告人保财险火厂坪营销部虽申请重新鉴定,但没有交纳鉴定费,应予采信;鉴于原告年老和受伤部位的实况,康复尚需时日,其后期医疗费可予采信;4号证据和7号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王伟增以城镇为主要收入来源地,不予采信。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法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4月10日上午,原告王伟增乘坐被告朝阳公司的湘E×××××客车自双凤乡至邵东县城,在双凤乡境内,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汽车颠簸,致原告王伟增椎体压缩性骨折。当日,王伟增被送至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6月22日出院,共住院73天。被告朝阳公司已支付医疗费33408.71元。2015年6月16日,经司法鉴定,王伟增构成8级伤残。另查明,被告朝阳公司为湘E×××××客车向被告人保财险火厂坪营销部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人(座)责任限额40万元,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庭审中,原告王伟增表示,同意被告朝阳公司在被告被告人保财险火厂坪营销部的保险理赔款中领取其已支付的医疗费33408.71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朝阳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当驾驶客运汽车,致乘客原告王伟增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朝阳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伟增的损失,经本院依法核定,医疗费为33408.71元,后期医疗费为3000元,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工资计算为7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为3650元、营养费酌情认定为73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500元,鉴定费为626元,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27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82376.71元。依照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人保财险火厂坪营销部对被告朝阳公司应当赔偿的款项和应当承担的诉讼费,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均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全部赔付。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费用,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即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现原告王伟增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不能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故对其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伟增同意被告朝阳公司在保险理赔款中领取其垫付的医疗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减少诉累,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火厂坪镇营销服务部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王伟增医疗费(含后期康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76376.71元(该款实际由原告王伟增领取42968元,被告邵东县朝阳客运有限公司领取33408.71元);二、被告邵东县朝阳客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伟增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和其他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王伟增负担177元,被告邵东县朝阳客运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火厂坪镇营销服务部负担3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罗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