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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蕴、颜仲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蕴,颜仲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姚蕴,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颜仲富,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姚蕴与被告颜仲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发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蕴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颜仲富返还申请执行人姚蕴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仲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颜仲富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颜仲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本院另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颜仲富与章微红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二区17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因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本院已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侦查,目前公安已立案尚在侦查之中,上述查封房产一时难以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2月1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颜仲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颜仲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福健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椒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