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茂全与侯才和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全,侯才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347号原告陈茂全。被告侯才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原告陈茂全诉侯才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告知书,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已对被告做出了行政处罚,且双方争议的林地登记在原告的父亲陈启才名下,原告明确表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全撤回起诉被告侯才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茂全负担。审判员 魏康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