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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82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顺德××××冰厂员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1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1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与谭健江、郭允津、郭允棠(后三人均已判刑)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丹桂路“夜蒲酒吧”喝酒。当晚23时许,谭健江等人因误会在该酒吧门口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吵,过程中郭允津将王某摔倒在地,并对王某进行殴打,谭健江、郭允棠及被告人陈某见状,也上前对倒在地上的王某进行踢打,导致王某受伤。破案后,郭允棠、郭允津、谭健江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合计人民币50000元。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造成其左侧第6-11肋骨折,己构成轻伤一级。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同案人谭健江、郭允棠、郭允津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人何某、黄某、刘某、郑某的证言;证人何某、郑某的的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诊断证明书;谅解书、收据、收条;同案人谭健江、郭允棠、郭允津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健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