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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刑初52号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旭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于2016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撤诉。审 判 长  徐卫东代理审判员  凡昊明人民陪审员  苑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丽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