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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袁铃林与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铃林,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359号申请执行人袁铃林,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尹娟,女,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谢明伟,负责人。申请人袁铃林与被申请人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49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义务,申请人袁铃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2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80,0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4,10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执行查明,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路XXX号、XXX号1至7幢房屋,并已在另案中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同时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房屋内成品设备,已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路XXX号1至7幢房屋及房屋内成品设备后,拍卖款已经在本案立案之前全部分配完毕。另关于上述久富路XXX号房屋,因���执行人已经将上述房屋间隔区分了,并租赁给了众多的外来人员居住,租赁期限均为20年,且租赁合同约定期满续租。现该房屋暂时不宜处置,故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系工人工资类涉及民生案件,本院从已经分配给优先受偿债权人的执行款中退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底薪37,833元,其余242,167元暂无条件执行。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另案中处置了被执行人��房产和机器设备的拍卖款已经在本案立案之前分配完毕,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松江区九亭镇久富路XXX号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执行到位的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袁铃林与被执行人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管忠辉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陈智愚审判��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