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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于淑连诉唐志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490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唐某原告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