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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平诉被告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政府承包地征收费用分配补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平,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902号原告李玉平,现住承德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守义,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向龙,现住承德县。被告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政府,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原告诉称,原告是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民,婚后嫁到该镇周营村,户口仍在白河南村。2014年1月4日,上板城镇政府征地工作组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上板城镇卸甲营村、上板城村、白河南村、漫子沟村集体土地的通知》作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指导意见》。根据该文件的上述规定,原告符合享受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资格。原告应得的这笔款至今还在被告帐中,多次���被告催要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故原告起诉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政府,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平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子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