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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初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第454号刘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第454号原告刘某某,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欧春生,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