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曹紫汶与执行徐瑗、孙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紫汶,徐瑗,孙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44号申请执行人曹紫汶,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徐瑗,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3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孙建锋,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30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徐瑗、孙建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瑗、孙建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瑗、孙建锋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瑗、孙建锋在银行的存款56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