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洪中河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洪中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中路9号之一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85500571-2。代表人李广新。委托代理人郭琳、龚春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中河,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113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中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