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天万与重庆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渝北保利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万,重庆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渝北保利药房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94号原告吴天万,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渝北保利药房,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保利香槟花园C组团5号楼第-1层C5-1、C5-2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4140-0。负责人邓代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万诉被告重庆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渝北保利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天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天万负担。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芸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