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陈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陈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1369号原告:王立新,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镇健康家园224-3-401。被告:陈利明,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镇茂源小区79-1-50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新与被告陈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立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灼审判员 刘宝山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