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科普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靡滋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科普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上海靡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264-2号原告:芜湖科普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米中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靡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卫,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芜湖科普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靡滋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杰建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