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5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5刑初40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永修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永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穆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永修县立新乡南岸村朗湖李家组自己家中开设赌场,每天聚集十余人用麻将牌以赌“筒子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陆续经营七、八天,被告人李某某从中抽头获利六千余元。永修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于2015年3月9日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某、况某、淦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贵珍审 判 员 叶方恺代理审判员 江 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君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