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执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万洪亚与陆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洪亚,陆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支执字第00507号申请执行人万洪亚。被执行人陆界。万洪亚与陆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陆界结欠万洪亚人工材料费2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因被执行人陆界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洪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陆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陆界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志鑫审判员 徐 鑫审判员 甘国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