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重庆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建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建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365号原告重庆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西城雅豪E1栋第一单元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5677813P。法定代表人罗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红,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建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7.50元,由原告重庆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先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