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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桥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田庆平与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田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平,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田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桥初字第82号原告田庆平,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路迅,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阳,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田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田振友,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科验,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庆平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田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家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庆平诉称,原告田庆平系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田家村村民,为该村一组集体组织成员,且自幼在该村生活。因2014年9月土地被征用,被告田家村委会为每个常住农业户口的一组村民发放土地补偿费4.1万元。被告田家村委会以原告田庆平系已出嫁的本村姑娘为由拒不支付原告田庆平土地补偿费。被告田家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田庆平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权益。现原告田庆平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田家村委会支付原告田庆平土地补偿费4.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田家村委会有权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客观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决定本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被告田家村委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土地补偿费是其召开村民会议决定的,在土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被告田家村委会对原告田庆平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异议。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属于基本民事权利,应由国家立法机关予以明确或解释,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予以裁判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庆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仝 洋人民陪审员  杨少海人民陪审员  韩秀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甜甜 来自